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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8021026779  

食品過敏原標示7月1日即將上路

103年3月7日公告之「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將於104年7月1日實施(以產品製造日期為之),該規定係參考國際過敏原標示規範,以及我國101年國人過敏原之最新調查相關資料,加以訂定之。為符合我國國情,根據調查結果,優先針對國人食物過敏症狀發生率及嚴重性較高之6項致過敏性原料,包含蝦、蟹、芒果、花生、牛奶(不包括由奶類取得之乳糖醇)、蛋及其製品,列為強制性標示項目,提供特殊過敏體質之消費者可依個人需求選購產品。前揭醒語標示,得以「本產品含有○○」或「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其過敏體質者食用」等同意義字樣擇一標示。

另公布「食品過敏原標示之建議事項」,建議業者得自願性標示相關醒語,包含羊奶、魚類、頭足類、螺貝類、堅果種子類、含有麩質之穀類、大豆、奇異果及其製品,與產品中亞硫酸鹽類或二氧化硫殘留量總計達10毫克/公斤以上時。

而針對如食品生產製程中共同使用之廠房、設備或生產管線等所生產之其他食品,使用致生過敏之內容物、食品添加物,非屬有意摻入食品時,建議載明「本產品生產製程廠房,其設備或生產管線有處理○○」或等同意義字樣。

資料來源:食藥署。公告資訊。

http://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id=13729&chk=86900e87-1bd6-4935-aeba-e537d85862c9#.VYJdB_mqpHw。引用2015/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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