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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品管理問題 

 

Q1:食藥署嚴懲不法廠商立場有沒有改變?為何媒體會說「食藥署昨怒罵今護航」?

A1:食藥署對於嚴懲不法廠商,違法產品應全面下架、回收、銷毀之嚴正立場與決心,從未改變,並強調重振食安信心的決心不變,務使不良廠商「不敢」、「不會」也「不能」再從事黑心食品製造。食藥署再次提醒食品業者,應該擔負自身產製及販售安全食品的責任,確保符合食品相關衛生安全之規範,切勿以身試法。 

 

Q2:現在有那些食品不能吃?可以在哪查到?

A2:強冠公司的所有油品,以及使用其油品的下游產品,經查核確認後,已將劣質豬油影響的「問題產品清單」公布於本署網頁,並每日積極更新相關訊息。「問題產品清單」可至下列網址(http://www.fda.gov.tw/TC/site.aspx?sid=4093#1)查詢相關資訊。 

 

Q3:吃這些劣質油品,到底有沒有風險?

A3:食藥署經過95日召開專家會議所獲得的結論,劣質豬油雖可能具有潛在的健康風險,但因關問題油品流入市面時間及民眾攝取量相當有限,是否會造成健康危害,仍需更多科學資料進行評估,目前科學文獻並無直接證據證明,劣質豬油會立即危害人體健康。 

 

Q4:食藥署過去對油品有沒有監測,監測之結果如何?

A4:食藥署及各縣市衛生局近4年來,持續針對市售各類油炸油進行監測,合計檢驗超過5萬件,檢驗結果99%均符合規定。另,現行「食用油脂類衛生標準」中業已訂有銅、汞、砷、鉛等四種重金屬之限量規定,分別為0.4 ppm0.05 ppm0.1 ppm0.1 ppm,該等限量之制定業已充分考量國人之攝食量及暴露風險。 

 

Q5:餐飲業用油,應該如何做好源頭管理?

A5:購買油品時,應選擇信譽良好的廠商,並建議與廠商簽訂契約,納入可不定期查廠或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安法)的相關賠償事項等條文,勿購買來路不明、標示不清的油品。 

 

Q6:檢舉不法食品是否有獎金?

A6: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後,大幅提高檢舉獎金核撥比率,衛生機關可依查獲案件所處罰金或罰鍰,於5%10%的一定比例額度內發檢舉獎金,並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以保障檢舉人安全。 

 

Q7:要如何檢舉不法食品?

A7:請檢舉人詳細敘明被檢舉對象之違法情事(如:事情發生時間、地點及經過、廠商名稱或聯絡方式、產品實體或外包裝、販售通路等),向地方衛生局提起,或撥打各縣市政府消保專線1950、各縣市衛生局檢舉專線0800-285-0000800-285-000或食品藥物管理署諮詢專線02-2787820002-27878200 

 

Q8:國內食品管理事件分為幾級?

A8:依據食品管理事件對民眾健康之危害,食品管理採一到四級,第一級是「短期食用、立即危害」,第二級為「不符合但無立即危害」,第三級是「攙偽、假冒或標示誇大」,第四級為「標示不符或不完整」。 

 

Q9:以回收油再製成劣質豬油事件,屬於第幾級食品管理事件?

A9:食藥署檢驗強冠公司未精煉的原料油,以及胡信德工廠的廢棄回收油檢體,依檢驗結果並參考國內食品管理分級,以回收油再製成劣質豬油事件為第二級,其檢體之檢驗結果敘述如下: 

1.胡信德工廠的廢棄回收油:(1)酸價為2.7~3.0 mg KOH/g fat,高於CNS食用豬脂標準(1.3 mg KOH/g fat)及油炸油之換油標準(2.0 mg KOH/g fat)(2)苯駢芘含量為0.9~6.6 ppb,有2件檢體高於歐盟食用油脂標準與我國食用油脂企業指引(2 ppb) 

2.強冠公司的原料油:酸價為2.3 mg KOH/g fat,高於CNS食用豬脂標準(1.3 mg KOH/g fat)及油炸油之換油標準(2.0 mg KOH/g fat) 

 

Q10:媒體報導劣質豬油外,黑心商人也用病死豬、牛屍體煉食用油並銷至全台,政府有無查察?

A10:衛生福利部每年皆有依據「斃死豬非法流供食用之具體防範措施」執行分工項目,並加強市售非法豬肉之查緝與追蹤,與農政單位一同進行聯合查緝,截至今(103)831日止,已查緝325家次,共有2家次違規,已移請農政單位進行後續處理,如有非法情事,將依法處辦。 

 

Q11:「劣質豬油」等違規產品,後續該如何處理,是否可以回收重製?

A11:「劣質豬油」等違規產品,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應全數沒入銷毀,不可再回收利用。 

 

Q12:目前國內是否有訂定食用油脂的衛生標準?

A12 

1.自民國65年起,即訂定食用油脂相關衛生標準,訂定包括銅、汞、砷、鉛等四種重金屬、芥酸及黃麴毒素的限量規定,以及使用食品添加物時,應符合我國食品添加物准用範圍及限量等之規定。 

2.為加強管理食用油脂之衛生安全,食藥署經參酌國際間的管理現況及科學之風險評估成果,業於10381日預告修正食用油脂類衛生標準,刻正辦理預告徵詢意見作業。 

3.該草案修正範圍包括重新定義食用油脂及該標準適用範圍,納入海洋生物來源中提取之油脂;考量以金屬容器盛裝之食用油脂安全性,針對以金屬容器盛裝之食用油脂產品,增訂重金屬錫之限量規定;以及針對食用棉籽油,增訂不得檢出棉籽酚之限量規定。 

 

油品檢驗相關問題 

 

Q13:以回收油再製成劣質豬油,為了解其對健康是否會有危害時,可檢驗那些品項?

A13:劣質豬油已不適合供作食用,如想要進一步了解其是否會有健康危害時,可針對砷、鉛、汞、銅、錫等重金屬、黃麴毒素及苯駢芘[benzo(a)pyrene]等有害物質進行檢驗。相關的檢驗方法可至食藥署網站「劣質豬油事件專區」(http://www.fda.gov.tw/TC/site.aspx?sid=4093#1)查詢。 

 

Q14:劣質豬油可以靠檢驗得知嗎?

A14: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2421 N 5069 對於「食用豬脂」之品質有相關之規定,可用來檢驗劣質豬油的關鍵項目包括:不得有異味與酸敗氣味、外觀呈白色至乳黃色、水分及揮發物(% m/m)0.3以下,以及酸價(mg KOH/g fat)不得高於1.3 mg KOH/g fat等。當上述品質檢驗項目之結果有出現異常時,代表其品質有劣變之可能。 

 

Q15:業者已提供檢驗報告,為何仍誤用問題原料?

A15:劣質豬油的原料來源多元,並由於檢驗結果受到送驗的產品批次、送驗產品是否有完整包裝及檢驗品項等因素影響,尚無法僅就單一檢測品項或方式進行鑑別,如經過脫酸、脫色及脫臭等精製過程,亦可能通過衛生標準,故檢驗僅為輔助的工具,仍須以現場稽查為主,始能依現場發現不符合法規的證據,依法裁處。 

 

Q16:油品的檢驗結果如果符合規範,是否就可以不用回收銷毀?

A16 

1.油品的品質管理不能只依賴檢驗結果,對於原料端的管控才是關鍵。 

2.使用不合格的原料所製造的產品,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規定,即為不法產品,應予以沒入銷毀。不可以因為其檢驗合格就認為可以食用。 

 

Q17:如何檢測總極性化合物呢?

A17:檢測總極性化合物時,要使用管柱層析,將油品的非極性與極性成分,加以分開後,即可測得極性化合物的含量(%),其定義為100公克油品中含有多少公克的總極性化合物百分比。 

 

Q18:是否有實驗室可檢驗油脂?

A18:國內有經食藥署認證之民間實驗室,可提供油脂檢驗服務,相關資訊請至食藥署網頁「劣質豬油事件專區」(http://www.fda.gov.tw/TC/siteList.aspx?sid=4100)查詢。 

 

Q19:為什麼食藥署選定「酸價」、「總極性物質」等作為劣質豬油的檢驗項目?

A19:為了盡速釐清劣質豬油事件送驗檢體的狀況,食藥署選定油品品質關鍵指標(酸價、總極性物質),以及各界關注的有害物質(重金屬(砷、鉛、汞、銅、錫、鉻)、黃麴毒素、苯駢芘[benzo(a)pyrene])進行檢驗,並於最短時間內完成初步檢驗。未來規劃召集專家學者,共同研商進一步抽驗及檢驗項目事宜。 

 

後續追查及罰則相關問題 

 

Q20:劣質豬油都流向哪裡呢?

A20:食藥署與各衛生局,稽查強冠公司的所有油品,以及使用其油品的下游產品,結果經查核確認後,已將劣質豬油影響的「問題產品清單」公布於本署網頁,並每日積極更新相關訊息。「問題產品清單」可至下列網址(http://www.fda.gov.tw/TC/site.aspx?sid=4093#1)查詢相關資訊。 

 

Q21:是不是還會暴出一些在名單上沒有的業者,有使用本次之劣質豬油?

A21:食藥署與各衛生局,依據強冠公司提供的下游廠商名單,持續積極查核確認,並定期召開記者會說明,將稽查結果公布在食藥署網站,雖然有可能業者會隱藏使用之事實,但自98日零時起,倘於架上查獲「全統香豬油」或「合將香豬油」違規產品,或持續使用該等違規油品製造相關產品,將裁處6-5000萬元罰鍰,因此食品藥物管理署在此再次呼籲食品製造業者、餐廳業者及小吃攤販業者,若使用到強冠公司生產的油品,應立即停止使用並退回原購買廠商,倘再查獲使用違規油品製造相關產品,亦將裁處6-5000萬元罰鍰。 

 

Q22:強冠公司所使用的原料油,是否有進口?

A22:強冠公司所使用的原料油,103年進口情況如下:自日本進口23批,共672公噸;自香港進口2批,共87公噸。食藥署今日(911)起,針對自香港輸入之食用豬油,採取暫停受理報驗措施,另外,自中國大陸、香港及澳門輸入之其他食用油品,則採取逐批查驗措施,並要求檢附官方衛生證明文件,以確保我國民眾食品衛生安全。 

 

Q23:強冠公司自香港進口的原料油,目前(103910)調查情形如何?

A23 

1.食藥署自100年回收自辦輸入食品查驗業務,任何國家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均需經過食藥署,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輸入查驗辦法查驗符合規定始得進口。 

2.民國100年至今,強冠公司總計從香港「金寶運有限公司」輸入300公噸豬油,並依規定檢附EAGLE VIEW COMPANY LIMITED公證公司所出具的公證報告。 

3.食藥署於10398日已通報香港食物環境衞生署物安全中心協查金寶運有限公司「豬油」的油品來源及產品品質,港方已迅速展開調查,初步調查結果,「金寶運有限公司」為香港當地的貿易公司,從香港當地另一油脂生產商購入豬油產品,再供應台灣強冠公司。 

4.911日起,針對自香港輸入之食用豬油,採取暫停受理報驗措施,另自中國大陸、香港及澳門輸入之其他食用油品,則採取逐批查驗措施,並要求檢附官方衛生證明文件,以確保我國民眾食品衛生安全。 

5.食藥署持續調查,並積極追尋上游原料來源,若有進一步確實資訊,將持續發布於「劣質豬油事件」專區。 

 

Q24:強冠公司進口香港飼料用油流向及處置?

A24 

1.強冠公司進口香港飼料用油製售食用油脂情形,因業者無法完全區隔置放香港進口豬油槽而有污染之情形,爰將所有疑似受污染豬油產品全數封存,目前總計除原先「全統香豬油」產品外,新增24項含豬油產品品項。 

2.前揭24項油品為原料製造食品之廠商,應於24小時內(9/13凌晨)盡速向轄區衛生局通報產品品名、規格、批號與有效日期、數量,並辦理自主回收作業,回收品名與數量亦應通報予轄區衛生局,否則將祭以重罰。 

 

Q25:正義自澳洲共同進口飼料油?如何確保沒有製成食品於市面流通?

A25:經調查,正義股份有限公司自澳洲進口牛油,係以食品報驗,100年至103910日止,總計報驗4610,503.1公噸,抽驗3批,均符合規定。 

 

Q26:食品業者如果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的疑慮時,該如何處理?

A26: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2項應立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售及辦理回收,並通報所轄主管機關。 

1.同法第47條,業者未主動通報,地方政府依行政調查結果,依法開罰3萬至300萬元,或予以行政指導。 

2.業者於稽查人員調查時,提供不正確或不完整資料或規避者,罰3萬到300萬元。 

3.業者主動通報並提供資料,且提供1級管理資料,可以符合社會責任者不罰,惟業者仍須執行主動公告下架、回收,同時應提供消費者退換貨。 

4.持續製造、加工、調配或販售非法原料或產品之業者,應依行政調查,判定其故意或過失決定是否移送法辦。 

5.仍避不見面或不出面業者,直接移送法辦,並依食安法第47條,罰3萬到300萬元。 

6.有第1點或第2點情形者,若併有第4點之情形,則應依法移送法辦並罰款。 

 

Q27:違法製造「劣質豬油」,政府可以如何裁罰?

A27 

1.依食安法第15條,食品製造、加工及調配不得「攙偽或假冒」,違者依檢調調查結果及相關行為數的認定,分別可依食安法: 

(1)49條第1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800萬元以下罰金。(刑事處分)

(2)49條第4項,因過失犯第491項之罪者,行為人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600萬元以下罰金。 

(3)49條第5項,法人可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刑事處分)

2.另,依食安法第52條,違規產品應予沒入銷毀,第44條,情節重大者,並得命歇業、停業一定期監、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Q28:針對劣質豬油事件,不法廠商罰款依據及產品處理?(9/9更新)

A28:依食安法第15條,食品製造、加工及調配不得「攙偽或假冒」,違者依檢調調查結果及相關行為數之認定,違規態樣及違反食安法條文與相關罰則詳如下表。 

違規態樣 

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條文 

罰則 

產品處理 

製造、調配、加工「攙偽或假冒」之油品 

食品製造及加工不得「攙偽或假冒」(15)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800萬元以下罰金。(49條第1)(刑事處分)

應予沒入銷毀應予沒入銷毀(依第52條第1項第1

法人:處8000萬元以下罰金。(49條第5)(刑事處分)

6-5000萬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44條第1)(行政處分

因過失犯第49條第1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600萬元以下罰金。(49條第4)(刑事處分)

針對違規產品,食品業者無立即採取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 

無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7條第2)

3~300萬元罰鍰。(47條第1

 

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47條第1)

 

油品消費訊息 

 

Q29:民眾可利用那些簡單方法辨別劣質油?

A29:如民眾想要利用簡單方式辨別購買之油品是否為劣質油品時,可參考下列步驟: 

1.用眼看︰可在日光燈下肉眼觀察,正常液態食用油品的顏色透明清澈,因油品種類不同而呈現微黃至棕色不等程度的深淺色澤,而劣質油普遍顏色較深,且可能有混濁或含懸浮物、沉澱物(初榨油除外)之情形。而固態食用油品則多呈白濁至黃濁且顏色均一之外觀。 

2.用手摸︰正常食用油品的黏稠度不高,如用手摸起來,有黏稠或沾黏的現象時,可懷疑油品已劣化。 

3.用鼻聞:可在手指滴上油滴後,搓一搓,以手溫讓油滴加熱,這樣更容易讓味道飄散出來。正常食用油品,依種類會有其特有的清香味,如有油耗味、刺鼻味或異於原有風味的情形時,可懷疑油品有劣化或混摻之情形。 

 

Q30:有關網路流傳一些辨識問題油品的訊息,是否可信?

A30:網路流傳簡易辨識問題油品(例如油炸蒜頭是否起泡等)訊息,目前尚無文獻及科學證明其正確性,請消費者若有疑問,請參考本署「劣質豬油事件專區」(http://www.fda.gov.tw/TC/site.aspx?sid=4093#1)資訊。 

 

Q31:目前市面上有一些快篩試劑,是否可以買來測驗劣質豬油?

A31 

1.目前市面上的快篩試劑,檢測的項目大多為單一品項,例如油脂老化試紙是用來測試油脂的酸價。總極性物質快速檢測器,則用來量測油脂中總極性物質含量百分比。 

2.由於油脂的品質指標項目非常多元,且不肖業者常利用精煉或調整等手法,讓油品的酸價及總極性物質符合規定值,以掩飾劣質油品再製的事實。因此,目前市售快篩試劑的檢驗結果仍無法完全代表油脂品質。 

 

Q32:民眾於選擇或使用油品時的注意事項?

A32 

1.勿買散裝或來路不明之油品。 

2.勿重複使用或使用不新鮮油品。 

3.做菜時要用排油煙機排煙。 

4.減少油炸食品之攝取。 

5.減少高溫爆炒或煎炸的食物。 

 

Q33:民眾有沒有可能於一般市面超商買到強冠公司製造的劣質豬油?

A33:強冠公司已被勒令停止製造、加工及販賣產品,食藥署將督導衛生局,持續積極稽查,杜絕違規產品流通。 

 

Q34:若誤買違規油品,應如何處理?

A34:應即刻停止使用違規油品,保留相關購買證明辦理退貨手續,並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可提供諮詢的服務,詳情請參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頁(http://www.cpc.ey.gov.tw/Default.aspx,首頁>主題服務>劣質豬油事件專區) 

 

Q35:民眾可以在那裡獲得油品種類、特性、製造過程及適用烹調方式的資訊?

A35:食藥署於100年編印「油炸油安全管理簡易手冊」,內容包含油脂種類、特性、製造過程、與其適用烹調方式簡介、油炸油品質變化過程及換油判定依據、油炸油管理相關規範及Q&A等。該手冊現已置於網站(http://www.fda.gov.tw/,首頁>出版品>圖書)供業者與民眾直接下載參考使用。 

 

油品一般介紹及宣導 

 

Q36:油品有哪些種類及其特性?

A36:常見食用油品種類及其特性說明如下表: 

分類 

特性 

熔點 

適合用途 

油品 

植物油 

一般室溫下為液態,比較具健康性 

熔點低 

適合作為家庭烹調用油 

大豆油、葵花籽油、橄欖油、芥花籽油等 

動物油 

一般室溫下為固態,具有可塑性 

熔點高 

適合作為一般烘焙用油 

豬油、牛油 

天然奶油 

一般室溫下為固態,具有可塑性 

熔點約32 

廣泛使用於高級烘焙製品 

天然奶油 

 

Q37:油品的製作過程為何?

A37:油品的製作過程說明如下: 

1.原料萃取:從動物或植物組織中,提煉出「粗油」。 

2.粗油精煉:是將油脂經過精製(refining)、脫色(bleaching)、脫臭(deodorization)步驟,去除「粗油」的雜質,例如游離脂肪酸、色素、不良氣味等,製成精煉油。 

3.油脂氫化:部分精煉油脂會進行氫化,以改變油脂飽和度,使液態油脂變成半固態或固態,如人造奶油、酥油。 

 

Q38:油品變質的主要原因為何?

A38:導致油品變質的主要原因介紹如下: 

反應名稱 

作用因子 

作用機制 

主要產物 

產生的結果 

水解 

水分、高溫 

與油脂的酯鍵反應 

游離脂肪酸 

提高酸價 

氧化 

氧氣、光線、金屬 

與油脂的雙鍵反應 

氫過氧化物、酸類、自由基 

提高酸價、總極性化合物含量、氣味物質 

熱反應 

高溫 

連結(聚合)水解及氧化的小分子油脂成大分子 

聚合物 

提高油炸油黏性、食品吸油量、總極性化合物含量 

 

Q39:什麼是酸價?酸價值越高,代表什麼意思?

A39 

1.「酸價」是指中和1 g脂肪中的游離脂肪酸所需要氫氧化鉀(KOH)的毫克(mg)數,油品中游離脂肪酸含量愈高,則測得的酸價也會相對愈高。 

2.酸價會因油品的種類、被氧化的程度,以及使用時間而受影響。 

3.酸價常被當作為油脂水解酸敗、儲藏劣變或油脂精製效果之指標。 

4.當油脂經重複使用或開封後,與空氣長期接觸或存放時間過久,會逐漸變質,測得酸價數值即會變高。 

5.目前國內CNS,食用豬脂的酸價標準為1.3 mg KOH/g fat;油炸油之換油標準為2.0 mg KOH/g fat 

 

Q40:什麼是總極性化合物?

A40:也可以稱「總極性物質」,油脂是非極性的物質,在加熱過程中,會發生裂解或聚合作用,而產生醛、酮、酸等極性物質,這些極性物質的總稱為「總極性化合物」。 

 

Q41:油品中總極性化合物含量代表什麼意義?

A41:油品中的總極性化合物會隨高溫、加熱時間增長而增加,因此,總極性物質含量的多寡,被用來作為油炸油的換油指標。 

 

強化食品業者管理 

 

Q42:食品事件頻傳,食安法修法後,政府有那些加強管理措施?

A42:依據10325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衛生福利部已增修訂多項主要子法規,並積極推動食品業者全登錄、強制業者定期驗、稽查抽驗食品廠、提高獎金核撥率、罰鍰罰金納基金之六大管理策略。 

 

Q43:食品業者全登錄,從什麼時候開始實施?

A43103424日公告日起,食品添加物相關業者應全面登錄,並於103718日預告,自1031231日前,凡是具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製造、加工、餐飲、輸入及販售業者,應全面完成登錄。 

 

Q44:那些食品業者須記錄來源流向?

A44:以風險控管為考量,自10425日起,依業者大小規模,分階段要求水產品、肉品、乳品、餐盒、食品添加物及基因改造食品等8大類別食品業者,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完整保存食品追溯追蹤憑證、文件等紀錄。並考量劣質豬油事件的發生,食藥署近期將召開專家學者會議,研議食用油脂業者納入食品追溯追蹤管理。 

 

Q45:那些食品業者須強制定期檢驗產品的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

A45:自1031231日起,應依風險控管原則進行檢驗,首波要求水產品食品業、肉類加工食品業、乳品加工食品業、所有食品添加物製造輸入業、特殊營養食品業等5大業別,定期檢驗產品的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簡稱一級品管)。近期也將召開專家學者會議,研擬評估食用油脂業者納入強制執行一級品管。後續亦將逐步納入其他食品業別。 

 

Q46:如何全面普查食品廠?

A46:強化食品工廠業者遵循衛生安全操作程序,以確保食品之衛生安全。食藥署將結合地方衛生機關,進行食品工廠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普查,預計於30個月內完成查核具食品工廠登記之業者落實「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要求。 

 

Q47:檢舉獎金核撥率提高多少?

A47:食安法修正後,大幅提高檢舉獎金核撥比率,衛生機關可依查獲案件所處罰金或罰鍰,於5%10%的額度內發檢舉獎金,雖各縣市所發之額度會略有不同,但是衛生機關鼓勵民眾如發現有不法行為勇於檢舉,衛生機關對檢舉人身分資料會嚴守秘密,以保障檢舉人安全。 

 

Q48:罰廠商錢之罰鍰或罰金,可否使用在食品安全及消費者保護之相關事宜?

A48:依食安法第56-1條針對違法業者處分之罰鍰、繳納之罰金、追繳之不當利得等,均可提撥至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未來因食品衛生安全事件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提起之消費訴訟相關費用、人體健康風險評估費用、及補助其他有關促進食品安全及消費者訴訟協助相關費用。 

 

Q49:業者該如何進行自主管理?

A49 

1.食品業者其對產品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應進行把關的責任,除抽樣檢驗原材料等以外,對上游的供應商應不定期進行現場訪查,強化供應商源頭管理,掌握所使用的原物料的衛生安全。 

2.落實食品良好衛生規範(以下簡稱GHP),從環境衛生、病媒防治、製造流程之管控、倉儲之管理、從業人員之教育、個人衛生及健康檢查、品質保證與品質管理措施等各方面,均應落實執行GHP,衛生機關持續加強稽查食品業者符合GHP 

3.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主管機關。 

 

Q50:各級政府對稽查職責是如何劃分?

A50:政府稽查職責可分為「例行性稽查」、「專案稽查」及「聯合稽查」。 

1.例行性稽查:市售食品之稽查抽驗及食品工廠之查核屬各縣市衛生局例行稽查業務及權責,食藥署將持續督導縣市衛生局落實稽查。 

2.專案稽查:事件發生時,食藥署將立即協同衛生局進行調查,並回報調查結果,以掌握事件發展。 

3.聯合稽查:設立行政院食品安全聯合稽查及取締小組,並成立食藥稽查戰隊,以強化稽查量能。 

 

Q51:是否應賦予稽查人員公權力執行任務並擴大人力、預算及編制?

A51:目前衛生機關稽查人員僅具有行政稽查權,無權在涉及違反相關法規時,對商業或私人場所及物品進行搜索。而衛生稽查專責警力之設置,能協助維護稽查現場的秩序,避免遭遇業者或民眾規避拒絕檢查,並保護稽查人員的人身安全。惟食藥署組織法內亦無設立衛生警察之法源依據,未來本署將積極爭取經費,以補助各縣市衛生局辦理各項流通稽查計畫,並提升各縣市衛生局之稽查人力。 

 

Q52:食品事件頻傳,政府是否有研擬管理措施?

A52:行政院因應食品事件,提出8項強化食品安全措施,如加重刑責罰鍰、提高檢舉獎金、建置中央檢舉專線、制定油品分流管制、推動廢油回收管理、落實三級品管、實施食品追溯系統、施行食品GMP改革。 

 

Q538項強化食品安全措施-加重刑責罰鍰(食藥署執行) 

A53:針對食品攙偽等不法行為,除了將現行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外,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 

1.解決一事二罰疑慮,迅速達成行政制裁: 

修改第49條第5項法人罰金刑規定,行政機關處法人罰鍰,即無牴觸「一事二罰」原則,爰能避免冗長司法程序,迅速做出罰鍰處分,以達有效制裁違規者之行政目的。 

2.逕予大幅提高罰鍰額度: 

有關對攙偽或假冒產品之違規行為人所處罰鍰額度,其上限由新台幣5000萬元,提高至2億元,以達嚇阻不法意圖之目的。 

3.全面提高刑度與罰金: 

故意為攙偽或假冒之刑度,由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千萬元以下罰金。以上修正的罰金額度,都是原來罰金的10倍。 

食藥署將儘速完成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報請行政院審議後,函請立法院審議。 

 

Q548項強化食品安全措施-提高檢舉獎金(食藥署執行) 

A54 

1.協調各縣市政府提高檢舉獎金額度,由現行罰金10%以提高至罰金20%以上。 

2.加強檢舉人保密措施,於訴訟程序中新增檢舉人身分資料的保密規定,並放寬檢舉人免除刑責的適用範圍。 

3.研議修訂現行「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案件獎勵辦法」,提高重大案件之檢舉獎金,以鼓勵民眾勇於檢舉不法,並針對企業員工舉發案件之獎金加成,並持續透過適切管道或相關活動,多方宣導檢舉通報專線、檢舉獎金制度等,以落實鼓勵檢舉之目的。 

 

Q558項強化食品安全措施-建置中央檢舉專線(食藥署執行) 

A55 

1.食藥署已建置中央檢舉專線電話02-2787820002-27878200,地方政府檢舉未獲積極處理者,可向食藥署中央檢舉專線檢舉。食藥署接獲民眾檢舉電話,將依「民眾陳情暨檢舉處理作業程序」之相關表格,由專人錄案管理,另已增設錄音功能設備。 

2.檢舉案件經錄案管理後,將結合中央相關部會、地方政府、檢警調能量,優先針對已認證、具國家標準及相關檢驗標準、每日生活必需且影響健康重大之食品,由源頭生產地或產製工廠進行稽查與檢驗。 

 

Q568項強化食品安全措施-油品分流管制(農委會、經濟部、食藥署共同執行) 

A56 

1.於進口報關單上填列進口產品之用途,分別由衛生福利部、農業委員會及經濟部針對進口之食品用、飼料用及工業用油脂(包括原料油脂),進行分流管理。 

2.訂定複合輸入規定,分別由衛生福利部、農業委員會及經濟部針對油脂進口之輸入規定內容進行確認後,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複合輸入規定,強化輸入油脂產品管理。 

3.國內油品業者分流管理:食品製造、加工業者,禁用飼料用油、工業用油,違者重罰,最高處新台幣5千萬元。 

 

Q578項強化食品安全措施-廢油回收管理(環保署執行) 

A57 

1.針對夜市、商圈、餐廳、小吃店與攤販的廢棄食用油啟動全面訪查。 

2.小型餐飲業者廢棄油交由清潔隊或合格業者回收。 

3.針對事業所產出的廢棄食用油,研議擴大列管。 

4.推動「資源循環利用法」立法,源頭管理廢油。 

5.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訂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該草案已於1021125日預告),業於食品業者之管理基準部分,規範應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訂之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清除及處理,以防止病媒孳生,或造成人體危害。 

 

Q588項強化食品安全措施-落實三級品管(食藥署執行)

A58 

1.一級品管-業者自主品管:1031231日起首波公告食品添加物、水產品、肉類加工、乳品加工及特殊營養食品業者等5大業別強制實施;食用油脂製造業者於1031日起實施強制自主檢驗制度,另大宗民生物資(澱粉、麵粉、糖、鹽、黃豆、小麥、玉米)製造業列入104年優先實施。 

2.二級品管-第三方驗證:10311月上旬公告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10411日起,食用油脂製造業者衛生安全強制接受第三方驗證。未來將逐步納入乳品加工廠、罐頭食品工廠、麵粉製造廠、製糖(含果糖糖漿)製造廠、澱粉及其製品製造工廠、水產品加工製造工廠及肉類製品製造等8大類之業別。 

3.三級品管-強化政府稽查抽驗量能: 

(1)強化中央與地方合作機制如例行稽查、年度專案稽查、聯合稽查與取締小組,市售產品之監測,擬訂計畫爭取擴大編制,增加中央稽查人力,由源頭生產地或產製工廠進行稽查與檢驗。 

(2)成立食藥稽查戰隊:捍衛食安為己命、杜絕黑心不法為目標,透過中央與地方合作機制,強化稽查量能,全面加強稽查。 

(3)食用油脂製造業者優先納入GHP查核。30個月內,加強稽查抽驗具工廠登記之食品工廠。 

 

Q598項強化食品安全措施-食品追溯系統(食藥署執行)

A59 

1.食品追溯追蹤制度之實施期程: 

(1)短期:公告油品於1031031日實施,「肉類加工食品業」、「乳品加工食品業」、「水產品食品業」、「食品添加物業」、「餐盒食品業」、「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輸入業」、「應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樣之食品業者」、「標示『非基因改造』或『不是基因改造』字樣之食品業者」等八大類食品於10425日實施。 

(2)中期:醣類、澱粉及大宗穀類食品於104年年中實施。 

(3)長期:其他食品依風險高低於104年底起分階段實施。 

2.推動食品雲,油品業者開始,逐步要求食品業者一律登入「食品業者登陸平台」、「邊境查驗管理系統」,以及「食品雲追溯追蹤系統」(10月上線),以電子化形式,以利追溯追蹤及勾稽管理。 

 

Q60:食品GMP改革(經濟部執行)

A60:食品GMP制度之精進措施提早自10411日全面施行。新制要點包括:全廠同類產品全數認證;落實源頭管理;追蹤管理強化;國際接軌;簽約與授證,包括GMP協會僅負責食品GMP認證制度之推廣,簽約作業改由認證執行單位(食品所、穀研所)負責,授證作業亦改由經濟部以官方名義授與。經濟部將全力宣導「只有GMP商品,沒有GMP廠商」,俾民眾及中下游食品業者正確選用優良產品。 

 

Q61:什麼是食品雲,食品雲與追溯追蹤之關係。 

A61 

1.食品雲是輔助食品安全相關工作推動之資訊系統工具,換句話說是跨部會之聯邦制資料分享工具;各部會基於職責,針對食品安全部份,上傳相關資料共享,上傳資料如食品追溯追蹤資料、教育部學校團膳、衛福部業者登錄平台;並串聯化學雲、農業雲及財政部電子發票等組成。 

2.建置食品雲之目的,係包括平時能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以便管理,並方便民眾查詢食品資訊;發生食安事件時,能迅速查明上游至下游之問題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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